HR故事:簽訂培訓協議書后的離職糾紛
知識庫 > 培訓管理 > 培訓需求 > 正文 891 李江華 中人網 2015-04-15 10:31:33

小王提出離職的理由是公司沒有答應調薪,顯然不在上列。因此,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HR哥講故事:小王是某國內貿易公司的業務經理,2009年7月1日入職該公司,合同為期5年,截止至2014年6月30日,試用期6個月。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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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提出離職的理由是公司沒有答應調薪,顯然不在上列。因此,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
HR哥講故事:
 
小王是某國內貿易公司的業務經理,2009年7月1日入職該公司,合同為期5年,截止至2014年6月30日,試用期6個月。
 
2013年公司準備進軍美國市場,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將小王送美國某語言學校全封閉培訓半年,提升其英語能力。往返機票及培訓費、生活費等共計花去人民幣36萬元。
 
出國培訓前雙方簽訂了培訓協議書,約定小王培訓結束后要為公司服務滿5年,若違反約定提前辭職,則要支付公司50萬元違約金。
 
2013年9月1日小王學成歸國。2014年6月1日,公司發出續簽勞動合同意向書,準備和小王再續簽合同5年,小王提出加薪的要求,公司以暫未到調薪時間為由,不同意加薪要求。小王遂提出離職。公司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小王依據培訓協議約定支付公司違約金50萬元。小王前來咨詢HR哥,希望能給支支招。
 
HR哥講道理:
 
小王的困惑,我把她分解成以下幾個小問題,一一解答之。
 
一、合同期與服務期,該以哪個為準?
 
有簽定培訓服務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需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小王有和公司簽定培訓協議書,并明確培訓結束后服務期為5年。雖然2014年6月30日,其勞動合同到期,但應順延至2018年8月30日到期。
 
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違約金的規定是否合法?
 
企業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員工違反服務期的,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小王專程去美國參加語言培訓,作為對外貿易交流的工具,公司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及違約金是合法的。
 
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如果要支付違約金,支付的額度應為?
 
企業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而且不能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培訓費用的界定也有明確之規定,不能憑空捏造或假設推測。
 
公司與小王約定的服務期為5年,總費用為36萬,已履行服務期8個月,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如果5年折算成60個月的話,小王應承擔違約金不應超過(60-8)*36/60=31.2萬,公司提出50萬違約金是于法無據的。
 
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四、是不是在服務期間只要是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合同就要支付違約金?
 
一般情況下,服務期內如果是員工本人提出解決勞動合同,那么要主動承擔違約金。但是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受服務期約束,不需要支付任何違金!秳趧雍贤ā返谌藯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小王提出離職的理由是公司沒有答應調薪,顯然不在上列。因此,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
 
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五、是不是在服務期間只要是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就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如果在服務期,公司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但是,公司如果根據以下幾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是公司主動提出,但員工仍然需要支付違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小王在咨詢中有提到,如果自己故意違反制度,讓公司開除自己,是不是可以不必支付違約金,很顯然,如果公司的制度健全,小王違反制度被公司開除,仍然要承擔違約金。
 
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六、小王當前該如何做比較好?
 
小王當前可以看看企業是否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如果有,可以根據此條提出離職,如果企業沒有違反的情形,應與企業協商,收回離職單,續簽勞動合同,如果不同意續簽5年,可以只簽定從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的合同。在工作期間應避免出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出現的情況。
 
如果可以接受支付違約金,應從培訓費用方面進行確認,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盡量減少違約金的支付額度。
 
HR哥建議與企業和解,繼續續簽勞動合同,同時努力工作,為企業創造價值,企業主動會給其加薪,如果企業不加薪,也不要減少努力,畢竟好的工作習慣及工作能力都是自己的,對將來會有更大的幫助,在與企業簽定培訓協議時就應考慮自己是否能夠遵守約定的期限,如果當時考慮不周,就算是當時考慮不周的經驗教訓,如果是考慮周到的,更加應該誠信,感恩公司的培養,遵守培訓協議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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