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最常見的勞動爭議有哪些?勞動關系的認定常見問題?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爭議案件的該如何處理?加班工資爭議該如何應對與舉證?勞動合同變更糾紛案件中用人單位常見問題?勞動關系的解除與終止案件中用人...
2、作為HR如何打好勞動爭議案件?
(1)先看申訴標的
根據目前發生的大多數爭議來看,主要有下幾種:
a.工資報酬類(包括克扣、拖欠工資、加班工資、下崗生活費、內退工資、降低工資標準等)
b.履行合同類(因履行合同約定的內容發生的爭議)
c.解除合同類(包括除名、辭退、違紀解除合同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因解除合同要求補償金等、終止事實勞動關系、解除聘用協議等)
d.勞動保護類(包括工傷待遇等)
e.福利待遇類(包括國家或企業規定應享受的福利或待遇)
f.社會保險類(包括不繳、少繳、不按實際工資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g.其他類型
(2)從勞動爭議的申訴時效來判斷
勞動爭議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爭議。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超過申訴時效,則可能敗訴。對用人單位主動申訴員工來說,要把握好這一時機。如果與員工協商不成,或員工根本沒有協商的誠意,就應當及時申訴,切莫超過時效追悔莫及。
正常情況下,一般都適用一年的申訴時效規定,但時效也存在依法予以中止、中斷的情況。一般在發生申訴方無法履行申訴權利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規定時效可以予以中止,中止后的時效繼續計算,也就是中止前與中止后加起來一共是一年,比如員工因病住院無法申訴了,可以從出院后繼續計算申訴時效。時效中斷也須有法定事由,中斷后重新計算申訴時效,比如雙方重新協商達成了一致協議、對方予以承諾或一方已經提出申訴或訴訟等。
但是對拖欠工資爭議,雖然也適用申訴時效的規定,但根據上海市司法審判實踐的做法,還有其特殊性。審判實踐中一般認為,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勞動報酬、加班工資,并且明確表示拒絕支付的,或承諾擇日另行支付的,另行支付的期限屆滿,索要被拒絕的,可視為爭議已經發生。如果單位未明確拒絕支付,或承認欠計也未明確到底何時支付的,爭議發生的時間從勞動者追索之日起計算。
(3)從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身來判斷
無論處理哪種勞動爭議,一般都會導致使用某一個或某幾個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爭議后,可以先把相關的勞動法規查詢一下,看看員工的申訴標的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無理要求。法律、法規對于最低工資標準、最高工作時間、勞動保護、社會保險費繳納等規定都是強制性的,單位有依法履行的義務,也不允許當事人在法定標準之下予以協商變更。當有這類申訴標的時,先要考慮你們單位是否"踩雷".如果不慎踩雷,建議與員工調解或和解比較好,免得打持久戰。
可以對照員工的申訴標的和法規的規定,看你標的涉及的法定事項都做到了沒有,如果單位的做法是合法的,就應該拿出有力的證據來說服法庭,免得吃啞巴虧。對于那些不合法的申訴要求,則無需承認或認可它,否則可能導致加重單位的義務。
3、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有哪些?
我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對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部分裁決和終局裁決對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有何不同的影響?
部分裁決一般出現在勞動爭議仲裁中,所謂勞動仲裁的部分裁決,是指對于特定的一些情形緊急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初步審理后,對案件中急需處理的部分爭議在終結裁決之前先行作出的裁決,適用于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用人單位有履約能力,不作部分裁決將嚴重影響勞動者一方生活的情況。
終局裁決是指對單位終局,即單位不能再起訴。但勞動者對裁決不服的仍可起訴。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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