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先生內退后應聘到某公司工作,可其工資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且無加班費。公司稱雙方屬勞務關系,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約束。對此,工會律師指出,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員工內退后再就業,勞資雙方應屬勞動關系。...
于先生內退后應聘到某公司工作,可其工資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且無加班費。公司稱雙方屬勞務關系,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約束。對此,工會律師指出,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員工內退后再就業,勞資雙方應屬勞動關系。
近日,在東城區總工會律師的幫助下,雙方經協商達成和解。
員工:工資低于標準還沒加班費
2010年年底,50歲的國企職工于先生因單位停產,無奈辦理了內退停薪留職手續。由于單位經濟困難,于先生內退后,單位只負責給他繳納各種社會保險。 2011年,于先生憑借自身技術,應聘進入一家物業公司,成為一名上下水管道的維修人員。然而令他想不到的是,月底發工資時,他發現自己的工資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而且沒有加班費。于是,他找到領導,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對方答復道,他是有單位的人,和其他員工不一樣,他和公司之間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所以不應按勞動合同相關規定執行。
工會:巧支招促雙方達成和解
因與單位協商未果,近日,于先生來到東城區總工會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尋求幫助。
該調解中心陳冬梅律師接受此案后,詳細詢問于先生的入職時間、工作情況,隨后又與物業公司進行了溝通,但沒有結果。物業公司堅持認為于先生有單位,其工資報酬不能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調解無效后,根據于先生的實際情況,陳律師分析,若申請勞動仲裁,他獲勝的機會很大,遂建議他申請勞動仲裁。后在仲裁過程中,仲裁機關首先認定,雙方勞動爭議應按勞動關系相關標準處理。
最終經仲裁機關和陳律師多方勸說,于先生與公司經友好協商,就工資、加班費糾紛一事,參照勞動關系相關標準達成了和解協議。
律師:內退后就業屬勞動關系
針對此案,陳律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8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進行處理。”
本案中,于先生屬于企業停薪留職人員,也是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故因用工中的工資、加班費與現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應按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處理。公司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向于先生支付工資及其加班費。
在現實中,許多用人單位對于這一司法解釋并不清楚。不少單位領導認為,一個人只能與一家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除此之外,為其他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均屬勞務關系,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均應按勞務關系處理,這種理解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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