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今年35歲,與妻子于2005年結婚,因感情不和雙方準備協議離婚。對我名下的企業年金的歸屬問題雙方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妻子認為企業年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我則認為企業年金屬于我的個人財產...
問:我今年35歲,與妻子于2005年結婚,因感情不和雙方準備協議離婚。對我名下的企業年金的歸屬問題雙方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妻子認為企業年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我則認為企業年金屬于我的個人財產不能分割。請問:一方名下的企業年金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答:對于一方名下的企業年金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問題,我國法律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對于企業年金的定性問題,應當根據企業年金的性質,結合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確定。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帳戶中提前提取資金。從以上規定可知,企業年金本質上屬于可期待的養老保險金,只有在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才可取得,你目前并未達到退休年齡,不符合領取企業年金的條件,因此,你名下的企業年金不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疇。
但企業年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不等于你妻子無權要求你給予任何補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3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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