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因某珠寶銷售行長達9個月未與在該銷售行從事導購工作的鄭女士簽訂勞動合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鄭女士將珠寶銷售行告上了法庭。近日,河南省社旗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鄭女士的訴請,鄭女士獲得了...
2011年10月18日,家住社旗縣城的鄭女士到珠寶銷售行從事導購工作,珠寶銷售行卻長期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2年8月22日,珠寶銷售行在未提前告知鄭女士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了雙方勞動關系,也未支付相應的賠償金。鄭女士無奈向社旗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但對該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書不服,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珠寶銷售行支付其雙倍工資報酬及經濟補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珠寶銷售行與鄭女士建立勞動關系后,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珠寶銷售行不按法律規定與鄭女士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應承擔支付鄭女士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扣除已支付的工資,還應再支付給鄭女士25652.25元。珠寶銷售行在沒有提前告知鄭女士的情況下單方面終止雙方勞動關系,鄭女士也沒有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因此作為用人單位的珠寶銷售行應當向鄭女士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5700.5元,兩項賠償共計31352.75元。
連線法官:必須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曾幾何時,用人單位利用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事情屢有發生,許多勞動者以爬塔吊、跳高樓等種種極端方式爭取自己的權益,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從法律層面上更好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給勞動者帶來了福音。
結合本案珠寶銷售行與鄭女士未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應當向鄭女士支付九個月的雙倍工資報酬,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同時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和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的規定,珠寶銷售行還應向鄭女士雙倍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通過該案,我們衷心希望所有的勞動者都來認真地學習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法律知識,認真對待自己的權利,不要讓法律停留在紙面上,而應成為勞動者生活中實實在在的保護神。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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