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人才為何緊缺不緊俏
知識庫 > 社會保險 > 正文 968 互聯網 2014-03-31 16:09:11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新型勞動關系的建立,我國勞動爭議案件以每年30%到40%的速度增長。這些勞動爭議的解決主要有以下三個途徑。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新型勞動關系的建立,我國勞動爭議案件以每年30%到40%的速度增長。這些勞動爭議的解決主要有以下三個途徑。第一,當事人可以 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第二,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三,對仲裁裁決 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稱為“一調,二裁,三審”。在這三級審理過程中都需要懂勞動法的專業工作者介入,記者在采訪中卻發現目前對勞動法專業人才的 需求出現了緊缺但不緊俏的現象,即人才很缺但愿意從事該專業的人才依然很少,這是為什么呢?

  ■仲裁員工作超負荷專業律師不足百人

  為了了解當前勞動仲裁工作的情況,記者采訪了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仲裁處副處長鄭秀蘭,她向記者提供了這樣一組數據:2002年,全市共處理勞動爭 議案件13856件,比去年增長了30.14%,而全市專職的勞動仲裁員只有98名,平均每人一年要處理勞動爭議案件140多件,最多的一個人要處理 400多件。

  一方面,勞動爭議案件以每年30%到40%的速度增長,而另一方面,全國范圍內,專門從事勞動爭議案件業務的職業律師的人數十分有限。全國勞動與社會 保障委員會主任姜俊祿律師告訴記者,我國專門從事勞動爭議案件業務的職業律師主要有這樣幾個來源:一部分是北京勞動法專業委員會,這里專門從事勞動爭議案 件的職業律師有20人左右;第二部分是中華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委員會,有職業律師40多人;最后一部分就是沒有被這兩個委員會包含在內的從事專門這 方面業務的律師。這三個部分加在一起的總數也不超過100人。

  另外,法院方面,中國沒有專門的勞動法法庭,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使用的是民法庭,審理程序也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程序,勞動法業務水平較高的法官人數 較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結構調整,企業改制改組引發勞動爭議數量的增加是在情理之中的,但是專門從事解決勞動爭議案件的人員為什么如此缺乏呢?造 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什么呢?

  ■原因一:勞動爭議案件自身特點造成專業人員流失

  專門學習勞動法的畢業生走上工作崗位之后,相當一部分人并沒有從事勞動法方面的事務。這是由勞動爭議案件自身特點決定的。

  勞動爭議案件本身的爭議標的較小,即案件涉及的金額數量較小,律師在進行法律咨詢和服務的過程中獲得的費用就會相對較少。中國的勞動爭議的另一個特點 是當事人很多都是外地打工人員,經濟上本身有一定困難。在運用向法院起訴這一途徑解決糾紛的時候,律師有時候還要給自己的當事人墊錢。這樣客觀上導致專門 從事為個體勞動者維權的律師在工作中的困難較大。目前在中國,主要通過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來為勞動者維權的方式已經不適應當前的形勢。在勞動力市 場供大于求的情況下,律師在幫助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用人單位是掌握著主動權的一方,如果勞動者對勞動合同上的內容有異議,用人單位完全可以 不聘用求職者。律師在幫助勞動者的過程中發揮的作用就很小。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后,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律師事后補救的空間也很小?傊,律師在替個人維權的 過程中能夠發揮的作用有限。而現在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絕大部分集中在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幾方面原因造成了律師對勞動爭議案件業務的熱情不足。

  ■原因二:勞動法專業教育培養人才不足

  那是不是所有專門研究學習勞動法的學生從學校畢業后都不改行,就能夠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滿足這部分的人才需求呢?就此,記者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關懷,他是中國人民大學第一位培養勞動法方向碩士生導師。

  關教授告訴記者,在課程安排方面,法學專業本科階段,勞動法并沒有被列入14門主干課當中;有的學校甚至沒有把勞動法列入必修課。在我國法律體系中, 盡管勞動法的地位與民法是同級平等的,但是碩士、博士階段,勞動法卻被列為民法或經濟法專業下的一個研究方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民商法學勞動法方向主 要向社會輸送碩士水平的人才,據記者了解,以前關教授在人大任教期間,每年招收到的碩士研究生能夠有3名左右。這幾年人數已經不能達到這個水平。今年北大 的經濟法專業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方向的博士點也沒有招生。在教師資源方面更是十分缺乏。在北京地區,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這三所法學研究 成就較高的大學,講勞動法的專職教授也不過2-4名,其他大學有的只有一名,有的索性沒有勞動法的專職教授。這個數字遠遠少于民法、經濟法的研究隊伍和教 師隊伍。有限的教師隊伍、有限的學生人數,使得每年高校向社會提供的勞動法方面的專業人才十分有限。而且,即使這些畢業生就業后都沒有離開勞動法專業,也 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

  ■原因三:社會對《勞動法》重視不夠

  勞動法教育力量弱,責任不在教師,也不在學校。根本上還是由于勞動法的受重視程度不夠。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中國沒有《勞動法》,勞動局不進行仲 裁,法院也不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個人很難提出爭議,只能通過信訪的方式解決。而信件往往最終轉到了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領導手中,顯然這樣的工作方式很難使問 題得到解決,反而會讓矛盾激化。

  改革開放以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糾紛也逐漸增多。為了解決仲裁人員的數量與勞動爭議案件的增長速度不相適應,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仲裁處的一 些措施的實施為我們提供了一些解決辦法,比如培養一定數量的兼職仲裁員,啟動三方組庭、三方審理、三方合一的辦案機制,加大工會和企業人員的投入力度,從 而擴大仲裁員的隊伍。

  但是,姜俊祿律師認為,一直到今天,我們對于勞動法的認識和重視程度仍然有待提高。要避免勞動法后繼無人的局面,姜俊祿律師認為應該從各個方面入手解 決:教育方面,應該將勞動法列入14門法學主干課;設立碩士、博士點。在各個學歷水平培養出專門的勞動法方面的人才,這樣才有可能保證高水平的法官和律師 的數量,為勞動者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和幫助。

  從司法程序上,應該設立專門的勞動法庭。當然,要改變現在勞動合同的簽訂方式不適應形勢的現狀,發揮工會對勞動爭議發生的預防功能,并在維護勞動者權 益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動員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關注勞動爭議問題,增強落實勞動法的監督檢查力度。根本上,還要全社會重視勞動法,普及勞動法,增強勞動 者的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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