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今年1月《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出臺后,國務院辦公廳于近日發布了《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意味著我國養老“并軌”又向前推進了一步。這一涉及數千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制度設計一經發布,立即引發強烈關注。
職業年金是在國家基本養老保障體系之外,按照不同職業建立的一種補充性保障制度,它既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而是我國機關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養老制度的“并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今后都要參加養老保險,其繳費標準和待遇發放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相同,但這部分養老金的替代率(占在職工資的比重)只有59%左右,而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替代率在70%至90%。面對20%的養老金替代率的差距,職業年金正好補足了這一短板。
同時,職業年金的推出,成為養老金體系的又一支柱,改變了以往集中依賴基本養老保險的風險,豐富了養老保障的層次,保障的程度也會得到加強?梢詷酚^地估計,“辦法”實施之后,我國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問題將會得到相對妥善的解決。
從國家整體層面來看,不少專家表示,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出臺,是養老“并軌”改革成功的前提條件之一。這個道理是顯而易見的。養老改革觸動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這根“軌道”上所有人的利益,為了彌補支付缺口,進而維持改革前后的生活水平,國家財政成為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最大的買單者。
那么,另一根“軌道”上的企業人員呢?事實上,我國自2004年就開始施行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但運行情況一直不如人意。人社部的數據透露,2014年企業年金參加職工有2292.78萬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3.41億人,比例只有約6.7%,覆蓋率非常低。相比之下,丹麥、法國、瑞士等國的企業年金覆蓋率幾乎達到100%,荷蘭的企業年金覆蓋率為85%,英國、美國、德國、加拿大等國約為50%。
究其原因,我國企業年金是一項自愿性制度,目前主要集中在金融、電力和能源等效益較好的壟斷性大型國企。大多數中小企業出于現實承受力的考慮,并不愿意主動建立,而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一開始就站在“強制建立”的高起點。
可以預測,如果企業年金不能努力擴大覆蓋面,普通企業員工在短期時間內,還會與公務人員的退休保障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并軌”之后依然會出現不同程度的公平問題,這也會讓養老“并軌”的改革效果大打折扣。
那么,如何在企業領域推行職業年金制度呢?其實,答案很簡單,就是把企業的負擔降下來,釋放企業的繳費能力。國務院副總理馬凱在2014年年底表示,現在企業的養老保險繳費水平確實偏高,“五險一金”已占到工資總額的40%至50%。在沉重的負擔面前,企業如果不敢壓低職工工資,只能按照最低下限繳納養老保險。結果無非是兩種,要么是現在企業漲不起工資,要么是職工未來領取的養老金水平更低。此外,有的企業實行了企業年金制度,但因為不能享受稅收優惠,高昂的個人所得稅又進一步加劇了勞資矛盾。
同時,我國自2004年起已經連續11年上調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目前,中央財政對全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補助資金的增幅遠高于財政收入增幅。這樣的增速,必然帶來巨大的養老金缺口,也必定影響著國家的財政支出。
因此,對比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利好政策,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從國家層面盡快降低企業在養老保險方面較高的繳費率,同時加大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力,激勵企業為職工建立和完善企業年金制度,這也是緩解財政壓力的有效措施。
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一樣,同為國家積累財富,同為社會奉獻服務,在養老制度的“并軌”的改革中,職業年金不應該厚此薄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必要,企業年金也很重要。否則,就違背了改革的公平性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