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8年11月2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發布《廣州市勞動爭議審判白皮書(2018年)》,并發布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以下是其中一個典型案例,供HR參考!净景盖椤2013年3月28日,符某...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8日,符某入職廣州市某公司,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解除與符某的勞動合同。
2017年1月20日,公司根據2017年1月16日審批的《年末在職激勵金》向在職員工發放2016年度的“在職激勵金”,以公司2016年度業績為考量因素,基本計算工式為勞動者2016年度出勤率x基本工資x月份。公司未向符某發放在職激勵金。
符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在職激勵金”及其他請求,仲裁裁決駁回符某仲裁請求。
符某不服,向一審法院起訴。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駁回符某的訴訟請求。符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公司支付2016年度在職激勵金22000元給符某;駁回符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公司在本案中發放的“在職激勵金”,實為年終獎金。
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通過年終獎激勵勞動者的情形不在少數,年終獎的有無以及數額,是勞動者選擇用人單位的一項重要考量因素。
實踐中,常因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必須在職為由,拒絕對已經離職的勞動者發放年終獎,引發此類糾紛。
如果該年終獎屬于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請求支付,應予以支持。勞動者在年終獎對應的考核年度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也應該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占全年工作時間的比例發放年終獎金。
本案中,綜合“在職激勵金”的構成、計算方式、分配方案形成時間等分析,計算標準是以2016年度公司業績為考量因素,計算方式考慮的是2016年12月仍在職的員工出勤率,分配方案形成時間為2017年1月16日早于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2017年1月19日,而本案中,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與發放“在職激勵金”的時間僅相差一天,故符某應屬核發“在職激勵金”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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