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員辭職被索153萬元離職費
資訊 > 熱門 > 正文 890 劉洋 新京報 2013-05-05 13:14:06

新京報訊 (記者劉洋)飛行員魏先生辭職時,遭遇老東家中國聯合航空公司(簡稱聯航)索要153萬培訓費。  近日,魏先生認為聯航要求不符《勞動法》規定,將對方告上法庭,要求不支付費用解約! ≡摪敢言谪S臺...

新京報訊 (記者劉洋)飛行員魏先生辭職時,遭遇老東家中國聯合航空公司(簡稱聯航)索要153萬培訓費。

  近日,魏先生認為聯航要求不符《勞動法》規定,將對方告上法庭,要求不支付費用解約。

  該案已在豐臺法院立案。

  離職飛行員拒付培訓費

  魏先生稱,2006年8月,他與聯航建立勞動關系,擔任飛行員工作。2012年1月,他向聯航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聯航提起勞動仲裁,仲裁裁定他向聯航支付培訓費人民幣153萬元。

  “他們的理由是找到下家,讓下家給培訓費。但是沒有下家,我怎么賠得起?”魏先生說,他入職聯航后,雙方沒簽訂任何培訓協議,不存在服務期,且聯航對他進行的一些模擬機復訓也屬于飛行執勤期的一部分,是需要支付勞動報酬的工作任務,是他正常工作內容的一部分。

  魏先生起訴聯航,要求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于2012年2月解除,判令聯航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并辦理相關檔案、社保、飛行記錄、證照的轉移等,同時要求法院判令不需向被告支付培訓費人民幣153萬余元。

  五部委等文件是否適用

  為何被仲裁153萬的“天價”培訓費?

  魏先生代理人、北京航空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張起淮介紹,本案中,聯航依照的是最高法院于2005年轉發五部委及民航總局的文件,文件規定飛行員流動,下家要向上家支付招錄費等70萬元,飛行員任職每年遞增20%,最高210萬。

  “魏先生沒有和航空公司簽訂培訓協議,沒有約定服務期,無法計算培訓費如何補償。”張起淮說,2005年的文件明確下家向上家支付費用,但在未找到下家情況下,由飛行員本人拿出153萬明顯不合理。另外,《勞動合同法》在2008年生效實施,2005年的規定就沒有了依據。

  昨天,聯航的相關人員在電話中稱,“公司不方便回應”,并表示還未收到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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