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明年7月1日實施 基金支出范圍將擴大本報訊 昨日,省人社廳網站正式掛出新修訂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條例將于2014年7月1日實施。新條例有多處修改,包括失業保險金標準可根...
本報訊 昨日,省人社廳網站正式掛出新修訂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條例將于2014年7月1日實施。新條例有多處修改,包括失業保險金標準可根據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而調整,農民工與城鎮職工標準統一,外省戶籍人員也可以在本省就業地領取失業保險金等。新條例對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有所擴充,可新增用于“求職補貼”、以及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促進就業補貼。
外地人員可在就業地申領
此次新修訂的《條例》擴大了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新增可用于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求職補貼,以及經省政府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支出。求職補貼標準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5%,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算,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求職補貼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
新條例還規定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生育當月本人失業保險金的三倍,還允許重新就業者領取已核定的失業保險金。
外地戶籍人員也可以在廣東省內的就業地申領失業保險金。新條例規定,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但不具有本省戶籍的失業人員,要求不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可以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保險金標準隨物價變動
新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按照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按月計發,省政府可以結合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當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與原規定的“實際情況”相比,“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情況”更具體。此外,新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標準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刪除了“不得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上限”。
新條例還刪去了“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規定,繳費規定改為“用人單位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的繳費工資之和為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
(原標題:失業保險基金可作求職補貼 支出范圍將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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