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參保細節尚不明
資訊 > 熱門 > 正文 873 王姝 新京報 2014-05-16 09:42:08

新京報訊事業單位跟企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待遇差距,特別是養老金差距,一直備受爭議。但這一局面將于今年7月1日起改變。昨日,國務院發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7月1日起實施,其中明確...

新京報訊 事業單位跟企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待遇差距,特別是養老金差距,一直備受爭議。但這一局面將于今年7月1日起改變。

昨日,國務院發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7月1日起實施,其中明確,“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終稿較意見稿減少24條

2011年,國務院法制辦發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昨日發布的《條例》,即為征求意見后、歷時3年制定出的“終稿”。“征求意見稿”共有10章68條,而昨日“終稿”共10章44條,減少了24條。

《條例》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競聘上崗、聘用合同、考核培訓、獎勵處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人事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責任作為基本內容,確立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如用人機制,《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聘用合同,明確了聘用合同的期限、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的情形等。

《條例》規定,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事業編制人數達3153萬

目前,我國有事業單位111萬個,事業編制3153萬人。“近年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較大進展,以聘用制度、崗位管理制度和公開招聘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昨日,國務院法制辦、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人就《條例》答記者問時表示。

但三部門負責人同時稱,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雖有進展,但同時存在四方面問題: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尚未真正建立;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各地做法不統一;獎懲等激勵保障機制不夠健全;人事爭議處理依據不夠明確。

■ 亮點

現狀1 “蘿卜招聘”

新聘人員公開招聘

近年來,一些地區屢次發生“蘿卜招聘”、“內部招聘”案件。如中組部3月31日通報,湖南省江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等7名縣級領導干部,通過托人違規辦理或偽造子女親屬在外縣區工作的虛假人事檔案,將7名子女或親屬調入江永縣事業單位工作。

對此,《條例》延續2005年原人事部發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原則,要求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并進一步劃清公開招聘的界限,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新聘用工作人員都應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三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說,“考慮到事業單位種類多、行業差別大,公開招聘的具體辦法不宜一刀切,條例僅對公開招聘的范圍和基本程序做了規定”。

現狀2 養老金雙軌制

事業單位參加社保

事業單位退休金可達三四千元,而企業單位養老金只有一兩千元。此前,事業單位跟企業單位的養老金差距,一直備受爭議。近年來,“養老金并軌”呼聲日漸高漲。

對此,《條例》明確,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表示,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已明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稐l例》提出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社保,系對《決定》的貫徹實施,再次釋放“養老金并軌”即將啟動的信號。

但他同時強調,如何解決資金“缺口”,即在職人員此前“欠繳”的養老保險,是“養老金并軌”的難題,“《條例》沒有涉及,這方面應該還會出臺配套制度”。

現狀3 能上不能下

重點考核工作績效

此前,能進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用人機制,一直是事業單位的質疑焦點之一。

對此,《條例》要求: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己藨斅犎》⻊諏ο蟮囊庖姾驮u價。

同時,《條例》規定了考評、公示等事業單位內部競聘上崗的程序。

昨日,三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說,競聘上崗是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實現人員能上能下的一種競爭性選拔方式。但考慮到競聘上崗只是事業單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條例》僅對需要競聘上崗的程序做了原則規定。下一步將制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的辦法”。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表示,之前一些學校、醫院已啟動績效工資改革,“但改革的效果不明顯。《條例》提出了‘重點考核工作績效’,但績效考核的具體標準,還需要細化規定”。

■ 縱深

事業單位如何參保仍未明確

從1993年發布《關于黨政機構改革的方案》明確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算起,事業單位改革已經進行了21年,但一直未有實質進展。事業單位改革的重要環節——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也早在2003年提上日程,但直至11年后,《條例》才最終亮相。

關鍵環節表述模糊

對于耗時11年最終敲定的“終稿”,一直研究事業單位改革的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等專家認為,事業單位改革的最大難點之一,就是分流、待遇等人事安排問題。“終稿”對于推進的事業單位改革,具有積極意義,但對于養老金改革等關鍵環節,表述仍然模糊。

如“養老金雙軌制”,“征求意見稿”提出,“國家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終稿”的表述則是,“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事業單位如何參加社保?養老保險到底怎樣跟企業并軌?這樣的關鍵環節《條例》應該明確,制定具備可操作性的規定”,汪玉凱表示。

而昨日三部門負責人的答記者問中,也只表示,下一步將制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的辦法。養老保險到底怎樣改革、績效考核標準如何制訂,目前還是待解難題。

“九龍治水”待破局

2008年,國務院出臺方案,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和重慶五省市試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但6年來,除廣東有所突破,其他地區都未有實質進展。

“為什么改革進展艱難?關鍵原因在于‘九龍治水’的格局需要破局”,汪玉凱強調,以參加社保為例,醫療保險涉及衛計委;養老保險則涉及人社部,養老金并軌涉及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三方面,公務員養老金制度不改革,單獨推進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難有收效。“現在急需成立事業單位改革的頂層設計機構,比如聯席會議制度。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的整體部署下,明確各相關部門的權責,相互之間如何協調,事業單位改革才能真正啟動”。

2011年,國務院確定了事業單位改革的時間表:到2015年,完成事業單位分類;到2020年,形成新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按照這一時間表,留給事業單位改革的時間已然不多。

(原標題:3153萬事業單位人員參加社保細節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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