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見習期/實習期,暈了木有!
資訊 > 熱門 > 正文 925 中國人力資源管理網 2014-11-26 08:31:36

臨近年底,又到了應屆生出動,謀求工作的季節了。無論是實習也好,見習也罷,還是直接上崗,在踏入職場之前,慎重起見,怎么都得盡可能多的了解一些法律常識,不至于讓自己落入法律陷阱,不至于“吃大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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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習期
所謂“實習期”,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是專指尚未畢業的學生到用人單位進行的社會實踐活動。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還不是勞動關系,因此,二者之間問題的解決依據尚不能援引《勞動法》。
 
適用范圍: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和在讀學生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協議。
 
2.試用期
所謂“試用期”,又可稱適應期或考察期,最權威的定義說法當然是來自于法律的規定。
 
根據1995年原勞動部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試用期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現在新勞動法依然也是這么規定的)。
 
換個角度理解,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適用范圍:畢業生
 
3.見習期關于“見習期”,首先,它與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的“試用期”不同,它并不是一個法律層面的概念。見習期一般是指行政、是事業單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
實際上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只不過它并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的“試用期”。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見習期制并沒有被廢除,而是與試用期共同存在。
 
這樣就出現了有些用人單位(如實行勞動合同制的事業單位)要求畢業生有一年的見習期,有些單位則直接與畢業生約定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過后即作為正式員工。
 
還有一些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并且把試用期作為見習期的一部分。勞動部在1996年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也以復函的形式規定“關于見習期與試用期。
 
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適用范圍:見習期與干部身份有關。畢業派遣后的大學生見習期滿1年,轉正定級后,可以獲得真正的干部身份。只有有派遣證的畢業生才有資格見習,因為派遣證是干部身份的標志(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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