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應注意把握的規定
資訊 > 熱門 > 正文 912 2012-04-29 14:34:51

據勞動部門統計,每年12月至翌年3月間是續簽勞動合同案件糾紛的高峰期。用人單位和員工都應了解相關續簽合同的規定,以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鍪欠窭m簽合同單位可以不提前通知「案例」張某與一家物流公司簽訂的3...

 據勞動部門統計,每年12月至翌年3月間是續簽勞動合同案件糾紛的高峰期。用人單位和員工都應了解相關續簽合同的規定,以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是否續簽合同單位可以不提前通知

案例」張某與一家物流公司簽訂的3年期勞動合同于今年1月5日到期?晒静⑽丛诤贤狡谇耙粋月時通知其終止勞動合同,而是于1月4日,也就是合同到期的前一天,公司突然通知張某將不再與其續簽合同。張某要求公司額外支付一個月的賠償金和每年1個月工資(共計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公司認為,勞動合同到期并沒有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的硬性規定;正常情形下的合同到期終止勞動關系,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的說法對嗎?

維權提示」本案,張某要求公司支付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是有法律依據的;而以期滿解除合同未提前1個月通知為由,要求公司支付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了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合同到期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此列。因此,如果張某與所在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合同到期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46條(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勞動合同期滿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依據此條法律規定,張某應當有權得到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未約定服務期雖受培訓亦可不賠償

案例」薛某于2009年2月初被一家電腦公司聘為技術員,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并約定在試用期結束時為薛某提供帶薪進高校接受培訓深造,以提高其技術研發能力。半年后,薛某回到公司參與新產品開發,所研制的高科技含量產品為公司創造利潤大幅上升。此后,薛某被任命為技術部主管,工資也有增加。

去年5月,公司再次將薛某作為科研技術骨干送出培訓。兩次培訓,公司共支付帶薪工資及培訓費用66000元。今年2月初,合同到期前夕,公司提出與薛某續簽5年期合同,薛某不同意,并要求公司為他辦理合同終止手續。

公司認為,3年時間內公司花巨資為其提供培訓,特別是第二次培訓才結束,還沒為公司效力就走人,怎么也得有一定的服務期限,若不續簽合同,必須賠償第二次培訓費,否則公司將不為其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維權提示」該公司以賠償培訓費、否則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相要挾是違法的,薛某有權于合同到期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勞動法》第3條、第68條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梢,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是其應盡的義務,該費用應當由企業承擔,而不應由勞動者支付。

另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無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幾次專項培訓,如果雙方未約定服務期,勞動者就不存在違反服務期約定,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問題。本案,薛某所在公司并未與其約定服務期限,那么合同到期后,勞動者有單方終止勞動合同、重新選擇職業的權利和自由。若公司不給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薛某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來維權。

不想續簽又反悔通知不可撤銷可撤回

案例」李某系一家公司職工,去年11月初,他因妻子生病而休假回家。休假期滿之日為去年11月26日,恰好是他與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之日。休假期間經妻子勸說,李某決定不再和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便于11月21日以平信方式向公司郵寄解除合同通知書?杉某銎叫藕。李某后悔,遂在第4天以傳真形式向公司發出撤銷解除勞動關系通知的傳真信,要求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并于11月28日到單位上班。但公司以李某郵寄解除合同通知書為憑證,要求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不同意續簽合同通知到達公司后就不能撤銷嗎?

維權提示」一般情形下,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到達相對方,且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因素,又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又因為合同到期時,勞動者單方有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不需要對方同意;那么,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一旦到達對方,發出通知的一方則不得再撤銷,勞動關系即刻解除。

但是,依照《合同法》規定,該通知作為要約雖然不可撤銷,但卻可以撤回!逗贤ā访鞔_規定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結合本案,如果李某以傳真形式發出的“撤銷通知”先于或與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同時到達公司,公司仍執意與李某解除勞動關系是違法的,李某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有續簽約定公司不得單方解除合同

案例」曹先生系某機電設備公司職工。2008年11月1日,該公司與曹先生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自2008年11月1日始至2011年11月1日止。該合同第9條約定:“如果雙方在合同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未提出異議,本合同在此后繼續有效。”

今年2月10日,該公司向曹先生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曹先生不同意終止勞動合同。公司以不再支付工資、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相要挾,迫使曹先生簽字。此種情形下,公司可不支付經濟補償就能單方解除合同?

維權提示」一般情況下,合同到期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但本案雙方有特別約定在先,即:“如果雙方在合同期限屆滿的前一個月內未提出異議,本合同在此后繼續有效。”這一條款可以視為本合同解除的一個附加條件。由于該公司未在約定時間內辦理終止合同手續,應視為該勞動合同自動生效并延續。公司在合同期滿2個月后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屬于續簽勞動合同后單方擅自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與雙方的特別約定相悖,不能作為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的依據。

依據民事法律關于“當事人約定(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優先于法律規定的原則”,曹先生有權拒絕。而正確的解決辦法是:曹先生繼續為該公司員工,雙方應重新續訂勞動合同。若公司違法強行解除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曹先生相應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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