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入職時與公司約定工作崗位為質檢員,一年后公司通知小王擔任銷售助理。小王拒絕前往新部門報到,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將小王解聘。小王不服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最終,公司因為...
法律解析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的工作內容應當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好的。如果單位將勞動者的崗位無故調離,其行為必定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屬違約行為。由于調崗必定帶來績效考核的提高或降低,繼而導致勞動者收益的增加或減少,如果勞動者發現調崗有可能損害自己利益,有權利拒絕調崗,法律也將支持勞動者的維權行為。
用人單位基于生產經營和企業管理的需要,可以對員工的崗位進行調整。但是調崗應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一是雙方協商一致調崗,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二是按照勞動合同事先的約定調崗,但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指向應當明確,如在什么情況下進行何種調動,如果約定的指向不夠明確,企業必須承擔較重的舉證義務,說明調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三是根據規定調崗,如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但是上述情形發生的證明責任在于用人單位。
維權提示
用人單位處于管理者地位,有調動員工工作的權利,員工處于接受管理的地位,往往很難判斷調崗行為是否合理。遇到企業調崗,勞動者如果服從,默不作聲,一段時間后將被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如果不服從調動,一旦企業證明其調動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同時能夠證明員工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紀范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勞動者在未有十分把握確定企業調崗非法的情況下,一方面應服從企業的調動決定,另一方面應及時書面提出異議。如單位要求簽收調崗通知單,可在簽收時注明“不同意調整崗位”字樣,如有疑問應及時找有關部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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