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某公司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何某來電咨詢:新的《勞動合同法》頒布后,我們有一些初步的了解,但并不全面。最近我們公司經常涉及到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糾紛。請問:單位在哪些情況下不能解除勞動者的...
就上述咨詢,本報政策咨詢室特邀請四川得道律師事務所劉東律師解答如下: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無論是職業病還是因工負傷,都與用人單位工作條件、安全制度或者勞動保護制度不盡完善有關。(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一般為3個月到24個月,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標準計算具體的醫療期。(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秼D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考慮到老職工對于企業的貢獻較大,再就業能力較低,勞動合同法加強了對老職工的保護,包括規定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雖然單位不能依據上述條款解除勞動合同,但若勞動者有其它違反解除勞動合同條款的行為,單位可依據其它條款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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