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關于專項培訓服務和保密條款的特別約定,不能因其他任何事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這是一條強制性規定。依據這項規定,老郭于日前割斷了與原公司...
去年,老郭憑自己的經驗和能力,在某公司當上了主管生產經營的副總經理,并簽訂了一份5年期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除法定條件和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出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合同,否則,將依法追究違約責任。其中,如老郭違約,須承擔5萬元以下的違約金。
今年3月,老郭一位好朋友說自己的企業缺少懂經營、會管理的人才,想邀請老郭到該單位上班。關于待遇一事,朋友允諾高于老郭所在的公司,且分給10%的紅利。老郭雖然動了心,但沒立即答應朋友。
7月初,該公司董事長與老郭發生矛盾,一氣之下,老郭遞交了辭呈。8月中旬,老郭看公司沒人理睬他,他就到朋友的企業上了班。
公司發現老郭到同行對手那里上了班,即以其違反合同約定為由,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給付4萬元經濟違約金。 面對公司轉過來的索賠函,老郭慌了手腳。他將此函轉給本報,記者咨詢律師后得出結論:老郭做得沒錯,不存在違約行為,也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可以免除一切責任。
李玲律師介紹,要解決老郭的疑問,首先要弄清他是否違反合同約定,以及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v觀老郭的勞動合同,雙方系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簽訂的,屬真實意思表示,總體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勞動合同法》第25條明確規定除“專業培訓和保密條款”外,任何事項不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因此,老郭這份勞動合同關于違約金部分的條款無效。
不過,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整個勞動合同的效力。對于其他條款,雙方仍應誠實、認真履行。至于老郭該不該承擔違約責任,依據《勞動法》第24、31條規定,老郭在與公司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提前30日書面請辭,后因公司未答復才離職,該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因此,老郭的離職行為和程序不存在違約現象,不應當承擔任何所謂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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