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陽市讀者郝女士來電話咨詢:她在簡陽市一家公司上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公司在頭年均能夠按時支付工資,但從今年開始,經常拖欠工資,今年的3、4兩個月的工資至今沒有支付。6月我就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合...
四川得道律師事務所劉東律師答復如下:
你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維護自己的權益!秳趧雍贤ā返30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發出支付令。
所謂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的一種特殊法律程序。督促程序,是一種簡易、迅速、催促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特殊程序。它對于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訴訟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及時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支付令的主要特征有:(一)督促程序是一種訴前性質的略式程序,具有非訴訟性和簡易,靈活的特點。它沒有對立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也不必經過辯論、調解和裁判等程序,而是經過書面審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履行義務。(二)適用案件標的物的特定性。督促程序僅適用于債權人請求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案件,這類案件不存在交叉的權利義務爭議。錢是指貨幣,包括人民幣和外國貨幣。有價證券,是指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以及可以轉讓的存單。(三)發出支付令和對支付令異議的期限性。債權人提出的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支付令申請,人民法院應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應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的異議無效。(四)支付令的強制性。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與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具有同等強制力!睹袷略V訟法》第191條第2、3款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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