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兵團農六師芳草湖墾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勞動合同糾紛訴訟案。一年前,原告馬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一年半,其中試用期為一年,月工資1500元,試用期工資600元。合同履行期間,該公司僅給其...
一年前,原告馬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一年半,其中試用期為一年,月工資1500元,試用期工資600元。合同履行期間,該公司僅給其發放工資2000元。工作一年零三個月后,馬某提起仲裁和訴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違法約定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院終審認為,某公司無故拖欠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判決該公司支付馬某工資15400元及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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