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能一“試”了之
資訊 > 熱門 > 正文 894 2012-04-29 15:09:10

孫某大學畢業后于2010年7月1日進入蒙陰縣某公司從事電腦工作。當時,該公司負責人稱:試用期1年,試用期的工資為每月800元,試用期滿后雙方再簽訂勞動合同,根據表現再提升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孫某雖感覺公...

孫某大學畢業后于2010年7月1日進入蒙陰縣某公司從事電腦工作。當時,該公司負責人稱:試用期1年,試用期的工資為每月800元,試用期滿后雙方再簽訂勞動合同,根據表現再提升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孫某雖感覺公司這樣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但還是勉強接受了這份自己喜歡的工作。2011年6月30日,該公司以孫某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等為由,口頭將孫某予以辭退。孫某多次找公司協商未果,于是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公司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接到該舉報后,依據監察程序對該公司進行調查。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10條、第19條、第47條、第82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該公司不及時與孫某簽訂勞動合同,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這種一“試”了之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孫某的合法權益。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責令該公司限期為孫某補繳社會保險費、簽訂勞動合同。該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為孫某補繳了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并及時簽訂了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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