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瓊中縣某學校因用工超過一年未訂立勞動合同,被瓊中縣人民法院判決向鄭女士支付用工期間的雙倍工資7297元,并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1350元,兩項共計8647元。用工超1年未簽合同2008年8月28日,鄭女士(瓊中...
用工超1年未簽合同
2008年8月28日,鄭女士(瓊中縣人)被瓊中縣某學校公開招聘錄用為食堂廚工。自2008年8月28日起,該校一直未與鄭女士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
今年3月,該校與鄭女士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雙方因工資問題未能達成一致,鄭女士提出辭職,并于3月31日領取當月工資后離開。因經濟補償問題雙方無法達成一致,4月15日,鄭女士向瓊中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6月8日,瓊中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該校與鄭女士補訂無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該校為鄭女士補繳自2009年9月至今年3月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費;該校支付鄭女士雙倍工資8390元,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440元。對該勞動爭議裁決不服,7月1日,瓊中縣某學校向瓊中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判學校支付雙倍工資
瓊中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鄭女士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雙方一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相關規定,應認定雙方自用工之日至滿一年的當日起(2010年8月28日)雙方已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同時,因用工超過一年未訂立勞動合同,用工單位瓊中縣某學校應該支付雙倍工資給鄭女士。
瓊中縣法院判決如下,瓊中縣某學校再另行支付一倍工資(另一倍工資女士工作期間已領取)合計7297元給鄭女士;瓊中縣某學校支付給鄭女士一次性經濟補償金1350元;瓊中縣某學校為鄭女士補繳自2009年8月28日(開始用工之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鄭女士在瓊中縣某學校工作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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