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大學畢業后被一家進出口貿易公司聘用。在試用期間,單位認為小李還需掌握其他專業技術,便出資送他到專門機構進行了相關培訓。在這期間小李又參加了公務員考試,被一單位錄用為北京市公務員。小李便向公司遞...
小李大學畢業后被一家進出口貿易公司聘用。在試用期間,單位認為小李還需掌握其他專業技術,便出資送他到專門機構進行了相關培訓。在這期間小李又參加了公務員考試,被一單位錄用為北京市公務員。小李便向公司遞交了辭呈。公司卻表示,如果小李不在公司干了,就必須繳納之前小李在公司的培訓費。小李來到右安門司法所,想問培訓費是否需要自己承擔。
司法助理員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小李是在試用期在公司參加培訓,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無需承擔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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