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一: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判斷勞動關系歸屬勞動領域最基本最權威的兩部法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只界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卻沒有定義什么是勞動關系。而在實踐中,裁判機構在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時,...
勞動領域最基本最權威的兩部法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只界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卻沒有定義什么是“勞動關系”。而在實踐中,裁判機構在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時,又過分看重勞動合同的效力,只要有合同存在,就認定合同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不考慮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情況。
這種做法忽視了勞動關系從根本上是實踐性關系,勞動合同法明確說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可見,勞動關系的建立是用工行為,而不是簽訂勞動合同,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考察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適用于勞動者、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報酬,勞動者從事的工作是否是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只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判斷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有幾類復雜勞動關系,就是用人單位通過簽訂虛假合同來掩蓋真正的用工關系,如虛假勞務派遣關系、關聯企業之間混淆勞動關系、超市(商場)隱蔽用工,等等。在這種情況下,裁判機構應當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情況來判斷勞動關系的歸屬,勞動合同只能作為勞動關系存在與否的證據之一,而非充分條件。
建議二:進一步規范完善勞務派遣制度
有些比較靈活的用工制度是法律認可的,但是法律規范并不完善,實踐中就存在利用法律漏洞侵害勞動者權利的現象,最明顯的就是勞務派遣制度。法律規定的粗疏,使勞務派遣制度在勞動合同法出臺相關限制規定后不僅沒有減少,反而有泛濫之勢,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從正式職工變成派遣勞動者,而從其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來看,根本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特點。
因此,對勞務派遣制度,應當出臺專門的法律,或者在現有框架下,出臺更為細致的規定,尤其要在勞務派遣適用的行業和崗位、勞務派遣適用的時間、行業準入,和勞務派遣職工的工傷保險等幾個重要方面作出規定。
建議三:處理違法用工行為以保障勞動者權利為前提
有些勞動領域內的做法明顯違法,比如建筑行業中將工程發包給包工頭,或者個人掛靠公司從事運輸,但是在確認行為違法后,對違法行為的后果如何處理卻沒有明確規定,如包工頭或車主招用的勞動者是與包工頭和車主形成勞務雇傭關系,還是與建筑公司或運輸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由于法律規定不一致,裁判機構作出的裁決和判決也各有不同。同樣的情況,有的被認定為勞動關系,有的被認為是勞務關系。
如果被認定為勞務或雇傭關系的,勞動者不僅無法主張勞動法上的種種權利,而且,很有可能因為個人無經濟實力,連基本的工資或損害賠償金都得不到。判斷違法用工行為中勞動關系的歸屬,不僅要考慮各方之間的關系,更要考慮到是否能保障勞動者的權利。如包工頭或車主招用的勞動者,應直接認定為與違法發包的建筑公司或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既能有效保護勞動者的權利,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違法分包和掛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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