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在某公司工作。入職時,公司表示,要繳納一部分錢將作為押金由公司扣留。今年我從公司離職并索要押金,但公司表示,押金一律不退。請問這合理嗎?千山區讀者王先生●「幫你問」:鞍山市勞動監察支隊工作人...
千山區讀者王先生
●「幫你問」:鞍山市勞動監察支隊工作人員介紹,《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對于已經繳納抵押金的勞動者,如果在離職時用人單位故意刁難不予退還,可以帶自己的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工作人員在核實情況后,將依法對違法單位進行處罰。
但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也有相應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不得超過勞動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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