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李某大學畢業后應聘到某科技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后,李某仍在科技公司工作,但雙方一直未續簽勞動合同。2011年初,李某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
評析:李某與科技公司的勞動合同2010年7月到期后,李某仍在科技公司工作,雙方應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科技公司雖辯稱找過李某續簽勞動合同,但對于李某不予續簽的情況,科技公司卻提供不出相關證據。另外,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在李某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科技公司也沒有依據上述規定作出處理,所以科技公司應承擔不利后果。
在此提醒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應保留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據,并及時作出處理。(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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