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姐:1998年我進入東莞某電子廠擔任客戶部主任,工作穩定,待遇理想。2008年底,一同鄉在深圳開設公司并重金邀請我過去工作。我于2008年12月2日向電子廠辭職并前往深圳。但不到一個月,同鄉公司關閉。無奈之下...
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東莞分所 莫燦標律師解答:首先,主張加班費是勞動者爭取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行為,并不構成《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條件。因此,在此情況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之規定,張小姐有權向用人單位申請賠償金。
其次,賠償金應按張小姐在某電子廠的工作年限計算。張小姐雖然在1998年入職某電子廠,但在2008年底已經離職。之后在2009年1月又重新入職。因此,張小姐的工作年限依法應當從2009年1月開始計算。(趙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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