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勞動合同法對員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了保障,對企業的勞動用工行為加強了約束,最明顯沒過于加強了企業違法用工的勞動成本,比如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勞動合同法對員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了保障,對企業的勞動用工行為加強了約束,最明顯沒過于加強了企業違法用工的勞動成本,比如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工資。同時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也進行了細化,以防止企業隨意解除合同。在目前勞資雙方中企業很明顯仍處于優勢的一方,新的勞動合同法將對中國的經濟發展、勞動力市場產生深遠的積極影響。
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也相應進行了調整,比如取消了對勞動者仲裁費的收取,對勞動仲裁的時效也做了有利于勞動者的調整。有專家認為新法的實施會對中國經濟產生沖擊,不利于經濟發展,是一種倒退[這年頭什么都不怕,就怕磚(專)家講話。不知誰說的]。其實這關系到中國經濟發展的產業結構問題。我們是要繼續做世界的血汗工廠,還是應該對產業結構進行逐漸改革。改革開放后由于廉價的勞動力存在,中國成為了世界的加工制造基地,中國制造風靡全球。大量資金、技術的涌入及勞動力就業解決,工人職業素養提升等方面對中國經濟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我們也從經濟發展中受益。但這么多年過去了工人的勞動保障與薪酬福利卻與此不成正比,其中農民工就是最真實的代表,這點在沿海工作過的人應該深有體會,對此我就不贅述。所謂此一時,彼一時,到今天在經濟領域的負面影響也逐漸顯現,對環境資源的破環、中國制造卻沒有中國品牌,由于沒有知識產權我們自己要使用還得花大價錢,產來結構的畸形顯現越業越突出,而一些企業看到有了更加廉價的勞動力地區,開始逐漸搬離中國。如果我們還不醒悟仍滿足于做一個來料加工廠,離死就不遠了。一開始地方政府為了引資對工人的即使是合法的權益受到侵害也是采取調停的態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將外來企業視為上帝,只能讓自己的同胞委曲求全了,生怕金鳳凰飛走了。在這個過程中政府的職能部門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君不見三天兩頭的群體討薪事件,而廣州海珠橋時常上演的跳橋秀超過一半與薪資糾紛有關。而如今加強對營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算是遲來的幸福,是產業結構調整的沖鋒號。在我看來現今這種短期對經濟的沖擊只能是好事而不是壞事,那種連員工最基本的權益都不能保證的企業早該倒閉了,再也不能以犧牲工人的利益作為經濟發展的奠基石了。
我的一個朋友為了工資補償問題與東家打起了官司,本來可以協調解決,但公司總以為自己是強勢的一方,明知理虧卻要一硬到底,拒絕調解,且態度輕狂。從仲裁到一審、二審經過了半年時間,法院判賠了8萬多,前幾天法院剛強制執行完畢。算是撞到了新法的槍口上(其中就有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支付)。
附:被裁員工可以請求哪些賠償項目
第一,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需支付的2倍工資。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第四,加班費。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五,用人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般規定,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每月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繳納,職工個人按本人月工資收入的8%繳納。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將用人單位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員工。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地規定不完全一致,用人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數額也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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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創新-互聯網時代的最佳創新實踐
《全球經濟危機下的企業發展戰略》
《低碳經濟下的企業發展戰略》
《企業戰略管理》
《生產運作管理》
《供應鏈與物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