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沒有相關證據,成為農民工討薪中遇到的最大問題。盡管勞動監察部門一再強調農民工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但農民工卻總說實際工作中很難簽訂合同。對于農民工的遭遇,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支隊長魏世...
昨天的熱線接聽中,有農民工反映,很多時候如果自己堅持要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會改用其他人,而不用自己,所以他們根本不敢堅持簽合同的事。魏世彬說,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其實農民工有反制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了按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外,還將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人們俗稱的長期合同。
魏世彬說,國家在立法時更關注農民工這類弱勢群體的利益。可以說,只要農民工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實際工作的證據,并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就可以依法保障農民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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