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于2010年9月14日起開始施行,同以往的相關法律、法規相比,該解釋在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方面,有著五大方面的重大...
——三類案件法院應當受理。包括: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
——明確了三方面的當事人主體資格。即: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處理。
——特殊人員可以“按勞動關系處理”。包括: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勞動者就兩類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即: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因支付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
——勞動仲裁并非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除下列六種情形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將予受理,但勞動者以應當提供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一)移送管轄的;(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五)啟動鑒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六)其他正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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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經濟危機下的企業發展戰略》
《低碳經濟下的企業發展戰略》
《企業戰略管理》
《生產運作管理》
《供應鏈與物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