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我于2009年6月1日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我從事會計工作,期間必須服從領導安排,認真、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近日,為應對稅務部門檢查,公司老總要我在一天之內,梳理出20...
洪虹讀者:公司老總的做法是錯誤的,其無權就此而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即是說,就此類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為:一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但本案情形根本不符合該條件:一方面,公司不是提前30日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也不給你任何補償。另一方面,雖然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你“必須服從領導安排,認真、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而老總提出要你走人的理由,也正是因為你“不服從安排、未及時完成任務”,但“服從領導安排”與“認真、及時完成任務”必須有一個“度”來衡量,而不是由公司領導想當然,甚至作出不切實際的安排或下達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本案中,你不是不勝任工作,而是公司老總的工作安排根本不合理,僅靠你一個人不可能在一天內完成,你自始連續苦干到次日老總索要,仍未能完成的結果,也正好說明了這一點。即你未能完成工作有著正當理由,源于公司老總的要求不切實際。退一步說,即使是因為你不勝任工作,也必須是在對你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的情況下,公司方可依照法定程序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而不是老總一句話就得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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