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有些勞動者離職后,是可以向單位索要經濟補償金的,可由于一些勞動者不了解這項惠民政策,根本就沒有享受到。5月31日,記者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采訪時了解到,2008年頒布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六種勞動...
被辭退可索經濟補償金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政策法規科姚立敏科長告訴記者,這六種員工被辭退可向單位索要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分別為:一、當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是強迫員工辭職的,員工有權索要經濟補償;二、在勞動合同未到期時,單位提出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接受后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三、被用人單位依法裁掉的員工,應該得到經濟補償;四、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再續簽的,應該給員工經濟補償;五、員工患病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被辭退的,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六、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強行終止,如用人單位破產、違法經營導致合同終止的,也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計算有標準
那么,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什么計算呢?
據姚科長介紹,經濟補償按員工的工作年限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額,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未滿一年的,六個月以上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資月收入,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姚科長舉例說,如小王和單位簽了三年的勞動合同,但只工作了兩年整就被強行終止了合同,那么單位就應該給他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姚科長還說,月平均工資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算。
單位拒付可向仲裁部門申訴
姚科長說,按照規定,在員工交接完工作后,單位應該立即發放經濟補償金。如果遇到企業把員工辭退后卻不給發放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勞動者可向轄區勞動仲裁部門投訴。經執法部門的裁定后,用人單位不但要全額向員工發放經濟補償金,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總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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