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疑問:三年前,我進入一家勞務公司工作,公司長期將我派遣到一家聚酯企業,近期我才發現,勞務公司這兩年來沒有給我們辦理過任何保險,我現在想要辭職,要不要提前書面通知勞務公司?在我上班時曾經交納過押...
三年前,我進入一家勞務公司工作,公司長期將我派遣到一家聚酯企業,近期我才發現,勞務公司這兩年來沒有給我們辦理過任何保險,我現在想要辭職,要不要提前書面通知勞務公司?在我上班時曾經交納過押金,勞務公司是否應當退還給我?
律師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無條件的將押金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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