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書店以職工李某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作出了解除其勞動關系通知,但未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在李某未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法院判決該書店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李某于2007年11月通過招聘到山...
李某于2007年11月通過招聘到山東省某書店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期間,李某月工資為800元,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期間月工資為1200元。另外,該書店每月向李某發放就餐補助126元。2008年8月5日,該書店以李某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作出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2009年5月7日,李某向濟南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該書店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等。仲裁委裁決后,李某不服,訴至市中區法院。
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2008年8月6日,該書店以李某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因該書店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李某解除勞動關系已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故其與李某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李某要求撤銷該書店作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理由正當。雖然該書店作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不符合法律規定,但該書店與李某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李某也未要求繼續簽訂、履行勞動合同,故應視為雙方的勞動關系于2008年8月12日協商一致解除,該書店應向李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秳趧雍贤▽嵤l例》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該書店已按月向李某支付了在此期間的工資9282元,故該書店應另行支付李某工資9282元。
據此,法院判決:撤銷該書店于2008年8月6日作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該書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另行支付李某工資9282元、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652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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