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疑問:我大學畢業后,通過專場招聘會被某公司錄用為銷售員,與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2個月。在試用期滿的前幾天,公司以我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我被錄用之前,公司沒有跟...
我大學畢業后,通過專場招聘會被某公司錄用為銷售員,與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2個月。在試用期滿的前幾天,公司以我“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我被錄用之前,公司沒有跟我談過工作的具體要求,在試用期內也沒對我進行考核。請問,公司這么做合法嗎?
律師解答:
所謂的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依據崗位要求所提出的具體條件。在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雙方將繼續履行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提出的錄用條件,或不能勝任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或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要行使這個權利,必須要在事前制定具體明確的錄用條件,而且要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考核,這些都要求用人單位舉證證明。
如果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你不同意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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