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疑問:2008年我大學畢業,到廣州找工作,與一家私有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為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止,合同期滿后公司再與我續簽至2010年3月31日止;2010年3月31日前一個星期,公司與我再次續簽勞...
2008年我大學畢業,到廣州找工作,與一家私有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為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止,合同期滿后公司再與我續簽至2010年3月31日止;2010年3月31日前一個星期,公司與我再次續簽勞動合同,合同期從2010年4月1日起,我想了解一下,我是否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要與員工訂員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專家解答:
自2008年1月1日起(之前簽訂的不算),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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