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工商聯日前向全國政協十一屆三次會議提交了《關于制定社會保險法,減輕企業負擔的提案》。全國工商聯認為,社會保險法是繼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的勞動立法,是維護勞...
全國工商聯日前向全國政協十一屆三次會議提交了《關于制定社會保險法,減輕企業負擔的提案》。
全國工商聯認為,社會保險法是繼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的勞動立法,是維護勞資雙方正當權益、構建和諧勞資關系的制度保障,它不僅關系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而且對國家和社會持續、健康、文明發展有著重大而深刻的意義。社會保險法作為勞動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缺失不僅影響社會保險功能的實現,還制約著勞動合同法等其他勞動立法的順利實施。
近年來,國家加快了社會保險法立法進程,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簡稱“社會保險法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和多次修改。但是,由于社會保險制度問題的復雜性及其涉及利益的廣泛性,對于社會保險制度建設中的一些重要問題,仍需要做進一步的深入研究,以保證社會保險立法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全國工商聯高度關注社會保險立法,于2008年、2009年連續兩年開展勞動立法專題調研,調研中民營企業反映的主要問題在于:
一、社保強制性的過度強化不僅未能保護勞動者的權益,還造成了用工體制的僵化。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但在我國現實情況下,并不宜要求所有的勞動者參加所有的社會保險,應區分勞動者實際情況、區分不同險種,靈活予以規定。如農民工有自己的土地、可以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到城市務工對于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就可以選擇參加,選擇不參加保險的相應的部分可以納入其工資,以切實保護農民工的利益,避免用工成本的增加和用工體制的僵化。
二、企業社保繳納負擔過重,社保繳納基數有待進一步科學界定,社保繳納比率有待降低。社保繳納基數一般為職工平均工資,但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過快,如何確定缺乏透明性;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分別約為是28%、8%、3%、0.5-2%、1%,合計達到42%,其中用人單位繳納31%,個人繳納11%,嚴重偏高,給企業造成了很重的負擔,不僅不利于擴大就業,而且造成逃避、拖欠社會保險行為的普遍存在。
三、社;鸬慕y籌層次偏低、社保轉移困難,嚴重制約著企業和勞動者參保的積極性。現行社會保險基金沒有實現全國統籌,職工在辭職離職時無法帶走社保賬戶的社會保險金,無法實現異地轉移,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也不給退費,明顯違背了社會保障的公平原則,使得流動性較大的勞動者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與此同時,企業為這部分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也未能達到其應有的目的,從而也影響到企業繳納社會保險的積極性。
四、社保程序復雜,手續繁雜,效率低下。社保賬戶建立、社保繳納、社保賬戶銷除等程序復雜,辦理時間長,不能適應目前勞動力流動性日益增大的現實,給企業和職工都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為此,全國工商聯建議在社會保險法制定中,要注意體現如下內容:
1.結合實際情況適當放松社保制度的強制性,保證社保制度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之間的順利銜接。
2.調整社保繳納基數,降低社保繳納費率,增加政府財政的補貼比率,明確政府的法定責任,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面,充實社會保險基金。
3.明確實行社會保險基金的全國統籌,探索建立科學的社會保險轉移制度,保障勞動者的自由流動。
4.簡化社會保險辦理的相關程序,為社保辦理提供更便捷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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