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是指勞動者按照法律規定,探望兩地分居的配偶和父母而享受的休息時間。1981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其中明確了享受探親待遇的勞動者的條件及探親假期的具體期限。1.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1.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假待遇規定》第2條規定,凡是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其中“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其中所稱的“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其他性質的企業的職工是否能夠享有探親假,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我們認為可以由用人單位制定內部規章制度予以確定。
2.職工探親假期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根據《關于職工探親假待遇規定》第3條規定,職工探親假期為: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10天。需要注意的是,職工享有的上述探親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用人單位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給予一定的路程假。另外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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