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兩會會場內外關于國企高管限薪之事沸沸揚揚之際,全國總工會建議全國人大將欠薪罪寫入刑法,對欠薪逃匿等惡劣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建議一經提出,引來一片喝彩。人們都說,總工會這一次是真正站在工人(包括...
辛辛苦苦地干活,一月或一年下來,竟然拿不到辛苦得來的血汗錢,沒有比這更使工人們鬧心了。照理,這樣的事情是由政府的有關部門來解決的,是根本不允許出現的,一旦出現,政府有關部門會以強制手段強行解決的。無須工會出來代替工人呼吁。因為我們的政府不僅代表工人的利益,而且政府有著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市場秩序的責任。設想一個企業被騙走了幾十上百萬元,一個有錢人家里被盜幾十上百萬元,公安部門會不窮追不舍嗎?同樣道理,欠薪于工人,不但擾亂社會秩序,而且破壞了市場法則,至于欠薪逃匿,那和騙盜巨款有何兩樣?公安部門應該全力追拿。
現在之所以不見欠薪逃匿者被捉拿而受重罰,有人認為是“無法”。實際上,相關法律還是有的。比如,刑法第313條規定,企業若還不履行生效的裁判,司法機關完全可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還有,《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同時,《就業促進法》也規定,企業“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只是現在政府更多的是運用行政手段去解決欠薪問題。這樣常常使解決欠薪問題的力度顯得不夠,常常使被欠薪的工人們感到無奈和窩囊,更使人感到“好人無好報而惡人常得逞”,不解氣。
不過,如果以“嚴刑峻法”來規范欠薪問題,也有問題,也需要注意許多細節。譬如,欠薪本質上也是一種欠款,只不過它是勞動力這個特殊商品的欠款。一般來講,欠款是沒有刑事責任的。因此在制定欠薪的刑事責任時,必須嚴密界定“欠薪逃匿”的定義,只有“主觀惡意”,才能定為與詐騙、偷盜同樣性質的刑事犯罪。
對欠薪逃匿惡劣行為制訂明確的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條文,有助于減少欠薪事件,但這需要政府和專家們去制訂有關法律條文。工會只是代表工人而提出建議。
同樣,根據中國經濟社會目前的市場化進度,或許還需要制定強制性的最低工資標準,以保護工人的基本利益和維護經濟的健康發展。不過,制訂最低工資標準及根據經濟發展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都應該是政府的分內之事、例行之事,F在,總工會代表工人利益提醒、建議政府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當然是好的。但是,工會更應該做的是,真正代表工人與企業(不管是民營、國營還是外資企業)談判,集體協商工人工資。這無論在目前市場化程度還不高或者將來市場體制已經很規范的時候,工人都是需要的。
實際上,說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意思就是利益各方在一個共同遵守的透明規則之下展開平等的博弈。但博弈需要力量,勞動者的力量就在于以工會為代表的各種工人組織。企業高管限薪這件事情其實也是同樣,一個管理者薪水應當拿多少,展開公平透明的市場博弈和交易,結果恐怕要比一刀切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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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經濟危機下的企業發展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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