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中華全國總工會建議全國人大將欠薪罪寫入刑法,明確對欠薪逃匿等惡劣行為追究刑事責任。針對社會各界對于該話題的關注和熱議,筆者于10日對近30名全國人大代表進行了采訪。經對調查結果歸納梳...
有關“欠薪入罪”的建議,不僅是現在,此前就有類似的呼聲了。比如早在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鐵映率勞動法執法檢查組到廣州檢查時,廣州市副市長蘇澤群等人就建議修改法律有關規定,對惡意欠薪者增設刑事制裁措施。
不過,我仍然明確反對設立“欠薪罪”。雖然設立“欠薪罪”可能會受到許多人的贊同,但法律卻是要考慮謙抑性和可行性,避免輕微行為上綱上線。刑法作為社會關系的最后一道保障線,它具有以下兩個特點:一是它調整的對象內容是關系到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主要是對公民個人權利和社會整體利益最重要的部分進行保護;二是它的調整手段是所有法律調整手段中最嚴厲的,涉及到剝奪公民的財產、自由甚至生命。因而,必須是最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而且用其他法律無法規范的情形下,才能動用刑罰手段。
欠薪的確是一個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經常引發上訪、跳樓、堵路等過激行為,影響到社會的穩定。但如果我們冷靜看待這個問題,則會發現這些問題產生有其復雜的原因:有些包工頭、開發商拖欠工資是因為發包方(包括政府)拖欠工程款,還有些是工人與包工頭、開發商存在各種民事糾紛,當然也少不了包工頭、開發商有錢賴賬,企圖榨取工人的血汗錢。這些拖欠的情形各不相同,其社會危害性也不一樣,因而,設立“欠薪罪”有其技術難度。而且,只要沒有詐騙的故意,包工頭、開發商就是惡意欠薪,在某種程度上講,也是一種道德敗壞的問題和民事違法行為,并沒有嚴重到非要用刑罰處罰不可。
相對于動輒將欠薪入罪的思維,我倒認為更重要的問題在于,我們現有的法律手段并沒有真正激活,才造成工人普遍維權困難,被拖欠工資求告無門。事實上,勞動行政監察部門往往要到工人投訴時才會主動介入監管用人企業,有時甚至連投訴了也置之不理,在監管用人企業保障工人工資問題上一片空白;許多用人企業根本就沒有工會,工人處于弱勢地位,無法與資方對等談判,甚至根本就沒有簽訂用工合同,而當地的工會也不見伸出援助之手;工人被拖欠工資后,因為訴訟成本的問題,根本就無法訴諸法庭,得到司法的援助,即使判決下來,往往也是執行不力,而贏了官司輸了錢。
為此,如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能事先介入監管、事后加大處罰,如果工會組織能多提供援助,如果司法部門能簡化程序、加大執行力度,我想即便不設立“欠薪罪”,欠薪的問題也能大大緩解;反之,即使設立了“欠薪罪”,以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欠薪問題上的執行力而言,只怕難以使得欠薪問題得以根本改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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