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華全國總工會建議全國人大將欠薪罪寫入《刑法》,明確對欠薪逃匿等惡劣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惡意欠薪入罪的議題,引發兩會代表委員的激辯。惡意欠薪罪可能寫進《刑法》嗎?它能有效防止惡意欠薪嗎?首先,...
“惡意欠薪罪”可能寫進《刑法》嗎?它能有效防止惡意欠薪嗎?
首先,要看惡意欠薪是不是單純的民事糾紛。民法專家梁慧星反對欠薪入罪,建議從民事立法的角度,加強保護勞動者的工資債權:勞動者的工資可作為特殊債權處理,優先于國家稅收受償;將訴訟時效延長至10年;同時比照貸款利率實行法定強制利息。
對解決惡意欠薪問題,上述這些民事立法措施只能是隔靴搔癢。針對不少黑心老板惡意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這些民事保障措施,無法保障勞動者拿回工資。老板都找不到,遑論起訴。因為到目前為止,惡意欠薪僅被視為民事糾紛,最多由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一旦惡意欠薪入罪,則可由公安機關處置,避免了公民自力主張權利時,可能引發的暴力行為。
從現實看,惡意欠薪問題,已不僅僅是勞資間的民事經濟糾紛,而有著嚴重的社會危害。被拖欠薪酬者,往往是弱勢群體,一些人被迫采取過激手段討薪,比如跳樓、圍堵干道等。既然問題超越了民事層面,當然需要將惡意欠薪作為犯罪打擊。
其次,惡意欠薪入罪,不是欠債入罪,二者有本質區別。全國人大代表遲夙生律師表示:增加“欠薪罪”與國際人權公約相違背,“從國際法角度講,必須保證所有人不因欠款而監禁”。的確,我國政府已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第十一條為:任何人不得僅僅由于無力履行約定義務而被監禁。
但是,這里的“無力履行約定義務”(inability to fulfil a contractual obligation),是指還不起債,而不是有能力不還債。還不起債,只是個人的財產問題,一個窮人不能因還不起債,就被定為犯罪,該規定的本意是保護窮人的尊嚴。但黑心老板惡意逃債,有極大的惡意和社會危害性,與該公約宗旨相悖。
當然,不能指望惡意欠薪入罪之后,就萬事大吉。勞動者工資被拖欠,之所以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有深層的制度性原因,包括城鄉兩元制度下的農民工務工困境,勞動保障制度與現實的脫節,現代商業信用機制的缺失……這些都不是一條《刑法》法條所能解決的。
一方面,這些深層次的制度問題短時間內很難解決;另一方面,現實中惡意欠薪經常性地引發群體事件。刑事立法打擊惡意欠薪,能震懾無良老板,向勞動者提供公權救濟,也有助于緩解社會矛盾,有著當然的緊迫性、正當性和社會民意基礎。一旦對“惡意欠薪”做出具體界定,使其區別于一般的欠薪行為,立法的技術問題,完全可以解決。
盡管不是所有的社會問題,都能靠《刑法》定罪解決,但通過刑事立法打擊社會危害極大的問題,仍是可行選擇。自1997年《刑法》頒布以來,已經有了7個修正案。其中將一系列被公眾深惡痛絕的違法行為列為犯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侵犯個人信息罪……這些都是立法者積極回應民意的體現。與這些犯罪相比,惡意欠薪入罪的民意基礎同樣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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