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司經理助理直接管理并有公司財務直接支付工資的上海戶籍職工陳先生,卻被公司否認存在勞動關系,致有關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日前,閔行區法院確認上海一家具公司與陳先生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于日前作出家具公...
訴請未簽約雙倍工資
陳先生辭職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但裁決未支持其主要請求。陳先生不服,訴至法院,提出要求判令家具公司繳納2工作期間的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費,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等訴請。陳先生訴稱,2008年5月20日,進入家具公司工作,被派駐吉盛偉邦虹橋店擔任營業員。2008年8月起,擔任業務員。2009年3月31日,離開家具公司。在家具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未與自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亦未繳納社會保險。但公司財務許先生或通過現金方式,或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向其支付工資。故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稱經理助理為個體戶
家具公司卻辯稱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說在2008年5月至7月期間,陳先生經個體戶秦先生介紹進入秦個人租賃的吉盛偉邦虹橋店擔任營業員,秦先生對此也承認,故陳先生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也不服仲裁裁決,要求判令無需支付陳先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600元,也無需為其補繳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費。
存在勞動關系享待遇
經查明,秦先生在家具公司職務為經理助理。法院認為,陳先生與家具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爭議的焦點,而勞動者的勞動給付行為是否受用人單位支配是確立勞動關系的實質要件。根據陳先生提供的家俱購銷合同,顯示陳先生為家具公司的經辦人。家具公司雖稱,陳先生從事中介服務,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故其觀點,難以采信。家具公司雖稱,2008年5月至7月期間,陳先生在秦先生租賃店面工作,與家具公司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然秦先生卻是家具公司的經理助理。根據原銀行帳戶顯示,自2008年8月起至2009年1月期間及同年3月,家具公司的財務許先生按月向陳先生帳戶支付款項。綜上,有理由相信,陳先生自2008年5月20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間,向家具公司提供勞動,家具公司向其支付相應報酬,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據此,法院依照勞動合同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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