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起因張先生反映:2008年元月至2009年12月31日,我在西安某工程公司所屬的工廠做庫管,未簽勞動合同。2008年9、10月間在工資調整時,向領導提出要求簽勞動合同,公司稱私企愿干就干,不干請便。2009年12月,領...
事件起因
張先生反映:2008年元月至2009年12月31日,我在西安某工程公司所屬的工廠做庫管,未簽勞動合同。2008年9、10月間在工資調整時,向領導提出要求簽勞動合同,公司稱私企愿干就干,不干請便。2009年12月,領導口頭通知我11月份的工資停發,理由是我的“工具賬”不清楚,我提出異議,公司不予采納。我就要求公司辭退,但領導說不會辭退,把賬搞清楚了再發給我工資,要不就自己辭職。
隨后,公司給我發了一個書面《工作交接通知》,11月19號交接完畢。我隨后要求發我工資,并按《勞動法》支付補償金,遭到拒絕。今年元月25日拿到了去年11、12月的工資,其中11月的工資按60%發放(理由是工廠未完成任務,全體員工按此標準發放)。我要求公司按《勞動法》支付兩個月的補償金,該公司的地址在西部電子B/C座,而工廠在長安區工業園區。我咨詢過勞動部門,一個說要到長安區勞動局,一個說要到新城區勞動局,我到底該找哪個轄區勞動部門維權?
律師觀點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工單位與張先生于2008年元月就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張先生問題可以參照上述條款和規定與單位交涉。張先生應該向公司所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住所地的轄區勞動行政機關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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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思維與技能解決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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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捷研發項目管理(SCRUM master)
微創新-互聯網時代的最佳創新實踐
《全球經濟危機下的企業發展戰略》
《低碳經濟下的企業發展戰略》
《企業戰略管理》
《生產運作管理》
《供應鏈與物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