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疑問:2009年3月,我與一家旅游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如果我嚴重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公司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今年2月上旬,公司領導前來部門檢查時,發現我正在上網聊天,我馬上...
2009年3月,我與一家旅游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如果我嚴重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公司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今年2月上旬,公司領導前來部門檢查時,發現我正在上網聊天,我馬上停止并做了檢討,公司領導也沒說什么。但第二天上午,公司人事部即通知我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理由是我在工作時間上網聊天,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員工在工作時間一律不準上網聊天”)。請問,我僅在工作時間上網聊天一次能否認定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也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最常見的情形,在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中也有同樣的內容。你在工作時間上網聊天,屬于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
現爭議的問題是,你上網聊天一次是否屬于“嚴重”的情形。一般來說,多次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或者違反規章制度給單位造成較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或者違反規章制度經過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才可以被認為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如果偶爾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且并沒有造成什么損失和不良影響,或者損失很小影響不大的,一般就不能認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你在工作時間上網聊天雖然違反了所在單位規章制度,但僅是一次,也沒有給單位造成什么損失和不良影響,并且你也認真檢討錯誤并愿意改正,這顯然是不能認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你所在單位所做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如果你不愿意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在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情況下,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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