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到期就不能辭職?
資訊 > 熱門 > 正文 897 2012-05-01 15:58:18

網友疑問:去年1月,我到一家糧油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1年6個月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一直沒有給我繳納社會保險費。今年春節放假前,公司沒有按時發放職工1月份的工資,說過春節回來后再發。春節過后,我回公司要求...

 網友疑問:

去年1月,我到一家糧油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1年6個月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一直沒有給我繳納社會保險費。今年春節放假前,公司沒有按時發放職工1月份的工資,說過春節回來后再發。春節過后,我回公司要求辭職,領導卻以合同未到期、公司人手少為由不同意。其他職工都得到了1月份的工資,我到現在仍沒有獲得補發。請問,公司以合同期內不得辭職的說法對嗎?我該怎么辦?


律師說法:


按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與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應當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因公司不履行這一義務,損害了你的合法權益,你有權要求辭職。


你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走法定程序。因公司不同意你辭職,你只能按《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前30日向公司遞交辭職申請。一般情況下,公司沒有理由不同意。若30日后公司仍不同意的,你可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如果公司仍不補發你1月份的工資,你可先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如果得不到解決,你既可申請勞動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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