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疑問:春節剛過,我在政府組織的招聘會上找到了一個待遇更優的工作,為此我不想繼續在原制衣廠上班,但當我找到原制衣廠要求發給被拖欠的上一個月的工資時,廠方卻予以拒絕。理由是:只有回到該廠上班的才會...
春節剛過,我在政府組織的招聘會上找到了一個待遇更優的工作,為此我不想繼續在原制衣廠上班,但當我找到原制衣廠要求發給被拖欠的上一個月的工資時,廠方卻予以拒絕。理由是:只有回到該廠上班的才會發上一個月的工資。而事實上,我在該制衣廠雖上班一年時間,但廠方從未與我們簽訂過勞動合同,更未約定過工作期限,亦未為我繳納過社會保險費。請問:我能要回被扣的工資嗎?
律師解答:
制衣廠的做法是錯誤的,你可依法要回被扣的工資。
你和制衣廠之間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根據你反映的情況可以確定你們之間已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該勞動合同關系同樣應受法律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據你反映,制衣廠一直未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根據該規定,你有權隨時解除與制衣廠的勞動合同關系,制衣廠變相不同意你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此外,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0條分別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你與制衣廠的勞動合同自你提出解除之日起即已依法自然解除,因此,依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向你一次性足額支付工資,是制衣廠的法定義務,制衣廠擅自克扣你的工資,顯然是錯誤的,你可以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向制衣廠講明利害關系責其全額付清你的應得工資,同時注意收集、保留有關工資金額的必要證據,在制衣廠拒不支付的情況下,你亦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在要回自己應得工資的同時,你還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及第82條第1款的規定,要求制衣廠一次性支付相應金額的經濟補償金及自用工的次月起依法補足每月二倍的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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