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疑問:2009年3月,我與一家服裝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去年8月,我在工作中受傷,治療花費了4萬余元,并落下七級傷殘。但服裝公司一直未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認定我為工傷,導致我至今無法享受工傷待遇...
2009年3月,我與一家服裝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去年8月,我在工作中受傷,治療花費了4萬余元,并落下七級傷殘。但服裝公司一直未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認定我為工傷,導致我至今無法享受工傷待遇。請問,我該怎么辦?能否要求服裝公司賠償損失?
律師解答:
你可以到服裝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有權要求公司賠償你因工傷造成的全部損失。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1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服裝公司在超過30日的情況下,沒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無論出于什么原因,均說明其怠于履行法定的義務。針對此類情形,你有權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自救:
一是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防止因用人單位懈怠履行義務給職工造成損失,《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獲認定為工傷,即可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二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4款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的規定,你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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