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9年5月20日應聘到蒙陰縣某公司工作。該公司規定,上崗前要對新員工進行為期6個月的培訓。該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告訴李某:培訓期間不算正式工作,每月只發500元生活費。培訓期滿后,公司按照培訓期間的...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法》第3條、第4條規定,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職前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職前培訓屬于實際用工,勞動關系同時建立。因此,自李某第一天參加培訓時起就與該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該公司人力資源負責人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仲裁委遂裁決:李某自2009年5月20日起與該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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