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階段來,江蘇宜興法院受理多起因用人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或作出虛假陳述引發的勞動爭議訴訟,審理難問題相對突出。主要情形:1、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人員出具誤工證明等材料,協助對方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謀取...
近階段來,江蘇宜興法院受理多起因用人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或作出虛假陳述引發的勞動爭議訴訟,審理難問題相對突出。
主要情形:
1、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人員出具誤工證明等材料,協助對方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謀取更多利益,后又被對方以誤工證明為依據要求確認勞動關系,以求得工傷待遇賠償;
2、用人單位為騙取工傷保險,將本不屬于工傷的情況謊報為工傷,導致工傷認定機構作出錯誤認定,后又被勞動者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特征: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具有從“蜜月”到“感情破裂”的發展過程。用人單位基于私交或其他利益因素出具虛假證明,后期利益瓦解關系惡化,引發爭訟。
2、雙方均具有獲得非法收益的不良企圖。勞動者試圖獲取工傷待遇與人身損害的雙重賠償;用人單位亦存在將本應由自身承擔的醫藥費等費用轉嫁于社保機構的違法目的。
3、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存在較大障礙。用人單位先后陳述相互矛盾,主張原先出具的證明內容虛假缺乏證據支撐;勞動者持有用人單位的證明或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書,其法律效力難以被否定。法院在證據采信及事實認定方面存在困難。即使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確有錯誤,但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無權對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進行審查,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一般均已超過復議或訴訟時效。
成因:
1、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實行“兼得”模式。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勞動者獲得侵權賠償后,仍可獲得在扣除醫療費、護理費等實際發生費用之外的工傷保險賠償。
2、用人單位法制意識淡薄,不注重自身保護。用人單位出具虛假證明為自身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忽視由此帶來的風險。
3、“調查核實”非工傷認定的必經程序,F行法律規定,工傷認定部門對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實踐中工傷認定部門對用人單位申報的工傷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致認可的事項審查較為寬泛,為不法之人提供可乘之機。
4、誠信缺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尊重客觀事實,企圖獲取不當利益是此類糾紛引發的根本原因。
建議:
1、加強誠信教育,增強風險意識。增強法制教育,倡導實事求是,對弄虛作假騙取不當利益行為進行嚴厲處罰;增強單位在用人過程中的風險意識,防止“存好心辦壞事”的現象。
2、完善認定程序,加強調查核實。建議工傷認定機構嚴格遵守工傷認定程序規則,強化對工傷事故的調查核實。
3、創新工作思路,解決實踐難題。對確有證據證明行政認定有誤且缺乏相關救濟途徑的情形下,法院應該更為充分地履行審判職能,排除行政行為與司法行為之間的盲點,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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