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之際,一些企業誤讀了勞動合同的內容,認為企業雇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也必須給員工辦理保險,因此趕在年底之前要和員工解除合同。市勞動工資處李長保調研員在做客《城市零距離》時說,雇用...
李長保介紹說,《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可以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可以考慮同時跟兩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是首先要明確社會保險由哪一個企業負責。個別企業不想招用沒有保險的人員是想規避企業為員工交納保險的責任,實際上這在理解上是有偏差的。企業招用小時工在保險上沒有強制義務,實際上小時工的工資里面就已經包含了企業要為員工交納的保險費用,由員工自己到經辦機構交納保險。
針對一些企業要員工買斷工齡的問題,李長保介紹,所謂“買斷工齡”的說法根本不存在,工齡是買不斷的,企業強迫員工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但當初企業改制時通過支付補償金與員工重新簽訂合同的做法是政策允許的。
鏈接:網友反映單位不簽合同問題最突出
今天上午,東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副局長就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和終止以及集體合同、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問題,在數字東城網站上在線回答了網友的提問。
對于網友提問最集中的“新單位不簽勞動合同”這一問題,東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許匯表示,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從第二個月開始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此外,針對“試用期是否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一問題,許匯指出,從明年1月1日開始,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就依法享受帶薪年假,按規定試用期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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