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的六項“新權利”
資訊 > 熱門 > 正文 885 2012-05-01 16:23:41

  廣東中信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沈慶眾人皆認為《勞動合同法》是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完全對用人單位不利,其實不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以下新權利,有些權利是以前法律沒有規定的,有些是權利...

  廣東中信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沈慶眾人皆認為《勞動合同法》是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完全對用人單位不利,其實不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以下“新權利”,有些權利是以前法律沒有規定的,有些是權利比以前擴大了。


  「新權利1」用人單位知情權勞動者有告知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情況的義務。用人單位可以了解求職者的“底細”后才錄用,還可以在發現勞動者有虛構事實等欺詐行為時依法主張勞動合同無效。但只有用人單位要求了解時勞動者才有告知義務。因此用人單位要積極行使自身的權利,而且必須保留勞動者提供的相關證書、個人簡介等證據,做好面試記錄、入職審查表等,以便在發生勞動者有欺詐行為時,保護自身權益。


  「新權利2」一個月的訂立合同期限用人單位可以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但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也有不利,法律規定: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的實行同工同酬。


  「新權利3」約定服務期的權利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但必須符合“專項費用”和“專業技術培訓”兩個條件,不能把正常的上崗培訓也算在內;用人單位最好在培訓協議中約定培訓費用。對于違反服務期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新權利4」保護商業秘密的權利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實踐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也可以另行訂立競業限制協議。除競業限制與服務期這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其他都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新權利5」經濟性裁員的權利《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裁員的條件有所放寬。但經濟性裁員必須遵循:滿足條件、符合對象、依照程序、給足補償的原則,同時確保“法定優先”。


  「新權利6」支付代通知金的權利企業辭退非過失性員工的,在三種法定情形下可以不用提前30日通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即可。但實際操作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和履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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