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將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然而,不久前,深圳華為公司宣布,公司所有工作8年以上員工先辭職再競聘上崗。華為的辭職事件不由引發我們的諸多思考:現行制度框架下,企業存在哪些用工成本?《勞動合...
《勞動合同法》將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于更好地調節勞資雙方的關系,規范企業的用工行為,更好地保護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權益,讓勞動者分享中國經濟增長的成果,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不久前,深圳華為公司(以下簡稱華為)宣布,公司所有工作8年以上員工先辭職再競聘上崗。華為的“辭職”事件不由引發我們的諸多思考:現行制度框架下,企業存在哪些用工成本?《勞動合同法》又如何影響這些用工成本且可能導致哪些財務后果?一個企業應該如何權衡其盈利目標與社會責任?
現行制度框架內的主要人工成本
在《勞動合同法》等現行制度框架內,企業的人工成本由三部分組成:第一,企業以法定工資標準(如最低工資限額)為基礎向員工支付的工資。第二,獎金與員工激勵計劃,如用現金方式向員工支付獎金,允許員工以現金的方式分享企業當期的盈利,基于股票的員工持股計劃、股票升值權計劃或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等。第三,員工福利,如員工帶薪休假的相關支出,企業承擔的法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繳付義務,企業根據自身需要建立的企業年金計劃、企業自辦的傷殘保險等員工福利計劃。
這些人工成本,涉及到國民收入在企業和員工之間的分配,涉及企業和員工在全社會的財富增量中各占多大的比例,因此受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制度等的規范。因此《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無疑將影響企業與員工的利益,進而影響他們各自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可能導致的財務后果
《勞動合同法》如何影響企業的人工成本?是否還存在其它財務后果?答案因企業用工情況而異。
如果企業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需要重新與員工簽訂合乎法律要求的勞動合同。隨著勞動關系的規范化,企業的工資、獎金的支付義務亦隨之而規范化,因此可能會增加其中部分企業的人工成本。
即使企業的勞動用工完全規范,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企業與員工可以協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終生雇傭合同,對用工規范企業當前的人工成本并無影響,但終生雇傭合同,無疑將影響整個合同期間企業的成本與收益。在整個合同期間,員工的產出,即員工對企業的貢獻,在其年輕的階段,隨著年齡增長而增長;當員工年齡大到一定程度后,由于體力、精力等的下降,其產出隨著年齡增長而呈現出下降的趨勢。而整個合同期間,員工的工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福利等人工成本,將隨著年齡增長而逐漸增加。顯然,在員工年輕的階段,其產出大于企業的員工成本,企業從雇傭員工中獲益;當員工年齡達到某一個臨界年齡時,其產出等于人工成本,企業的獲益為零;當員工年齡大于這一臨界年齡以后,其產出將小于人工成本,企業不再可能從雇傭員工中獲益。如果不存在終生雇傭合約的限制,謀求最大利潤的企業,有動機在員工剛好達到臨界年齡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關于無固定期限的終生雇傭合同的規定,顯然減少了企業在員工達到臨界年齡時解除勞動合約的可能,因此《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將導致企業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間的人工成本增加、利潤下降,而企業也就有動機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采取策略行為以規避《勞動合同法》關于終生雇傭的法律義務。
華為“辭職”事件的再分析
華為“辭職”事件的背后是否有規避《勞動合同法》義務的動機?由于動機的不可觀察性,肯定地回答這一問題實屬不易,但我們多少可以展開一些分析和推斷。
首先,要求工作年限8年以上的員工先辭職后競聘。而工作8年以上的員工,再過兩年,都可以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的終生雇傭合同了。辭職后重新競聘簽約,以前的工作年限不一定重新計算,華為就可以規避《勞動合同法》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根據本文前面的分析,華為因此可以降低整個合同期間的人工成本。
其次,我們簡要分析華為對“辭職”事件的解釋的合理性。華為承諾,所有辭職員工均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貨幣補償。據估算,華為支付的補償總額達到10億元之巨。根據《勞動合同法》,如果這些員工不辭職而是在未來與華為簽訂了終生雇傭合同,此后華為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幾乎等額的貨幣補償。而這些員工辭職后再上崗,華為沒有了與之簽訂終生雇傭合同的義務,節約了未來辭退員工的貨幣補償,同時也規避了終生雇傭合同的不利財務后果,從這一意義上講,高達10億元的辭職補償是合算的,不足以表明華為沒有規避《勞動合同法》義務的動機。
大商載德:逐利與社會責任的一致性
所謂大商載德,是指真正成功的商人、真正追求可持續盈利的企業,都是崇尚社會責任、恪守商業倫理的。崇尚社會責任、恪守商業倫理與追逐盈利目標并不矛盾。如果一個企業,為了追逐短期的盈利而漠視社會責任與商業倫理,最終將因為失去市場的信任、失去社會的認同而喪失持續的盈利能力;反之,一個崇尚社會責任、恪守商業倫理的企業,雖然有可能部分喪失短期的盈利,但將因為市場的信任與社會的認同而獲得長期持續的盈利能力。社會責任與逐利目標的這種內在一致性,正是誘導企業在履行其社會責任的前提下追逐利潤的前提,這也正是大商載德的內涵之所在。同樣地,在《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的背景下,一個具有長遠眼光、一個追求持久盈利而不是短期盈利的企業,應該主動順應《勞動合同法》關于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要求而不是規避其應該承擔的法律義務。只有建立了和諧的勞資關系,勞動者與企業才能持續地和諧雙贏,這也是大商載德的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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